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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5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,未來上市公司如果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,主管機關得令停止有價證券買賣。 現行條文規定,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,如果有「重大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」、「遇有重大災害,簽訂重要契約,發生特殊事故」、「公司之行為,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」或「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,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」等情況,可能影響市場秩序、損害公益,主管機關可令停止一部分或全部買賣,限制證券自營商、經紀商買賣數量。 鑒於日前發生頂新集團黑心油、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等事件,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「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」納入限制買賣、停牌條件。 此外,現行法規定,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,董事長及總經理須負絕對賠償責任,為避免太嚴苛的責任降低適任優秀人才任董事長、總經理意願,三讀修正通過董事長、總經理改負「推定過失」責任,非絕對賠償責任。104061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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